協會簡介 About us
協會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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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公司經營發展協會章程
民國六十九年九月二十日成立大會通過
內政部六九、十、廿台內社字第四四一九五號函核備
民國七十年十一月十七日第一次修正第廿三條
內政部七一、七、廿四台內社字第九二八○九號函核備
民國七十二年九月廿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二、廿三條
內政部七二、十、一七台內社字第一九一三○七號函核備
民國七十四年五月九日第三次修正第九條
內政部七四、六、一台內社字第三二○○一三號函核備
民國八十二年六月十一日第四次修正第十一、十五、廿二條
內政部八二、六、廿六台內社字第八二一三七三二號函核備
民國八十三年八月十九日第五次修正第五、六、七、八、十一、 十二、十三、十六、廿一、廿三條
內政部八三、九、二台內社字第八三二○七八九號函核備
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六次修正第六條
內政部九○、七、廿六台內社字第九○二三六一四號函核備
民國94.06.20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七次修正第十一條
內政部94.11.07台內社字第0940041514號函核備
民國104.07.21第九屆第三次會員大會第八次修正第一、五、六、七、廿三條
內政部104.08.06台內團字第10400566631號函核備
內政部104.09.01台內團字第1040432339號函核備
民國106.07.28第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章程第六、九、十一、十二、廿二條
內政部106.09.11台內團字第1060060181號函核備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公司經營發展協會。
第二條、本會以研究及促進公司組織現代化、企業化、配合國家經濟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四條、本會得設立省(市)分會,其組織簡則另定之。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列下:
 一、關於公司法及有關法令之收集、編篡及發行事項。
 二、關於公司會計制度之設計、諮詢及輔導訓練事項。
 三、關於公司股票公開發行、私募及公司治理等之諮詢及輔導事項。
 四、關於公司會計處理、公司財務報表及納稅事務等之諮詢及輔導事項。
 五、關於公司策略規劃併購、重組、業務轉型等之諮詢及輔導事項。
 六、關於公司文化形塑、轉型及社會責任等之諮詢及輔導事項。
 七、關於公司領導、管理、組織運作及專業人才之養成與培訓事項。
 八、舉辦公司發展有關之演講會、座談會、講習會、研討會等事項。
 九、其他有關公司經營發展及人才培訓之相關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凡中華民國公民,學有專長;或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商企業之個人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得申請入會,經理事會
    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本會會員。本會
會員分下列五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符合上開資格之個人。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符合上開資格之公司組織及其他法人、團體。
  三、永久會員:前項會員凡一次繳納五年會費者,為本會終生會員。
  四、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符合上開資格且對本會贊助金額年達壹萬貳千元以上之個人或對本會贊助金額年達貳萬元
         以上之公司組織及其他法人、團體。

  五、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熱心本會會務發展,并一次捐助本會經費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上,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第七條、本會會員權利列下: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有參加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上之權益。
    四、其他得享受之權利。
    榮譽、贊助會員無本條第一、二項權利,惟得行使發言權。

第八條、本會會員應有下列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三、繳納會費。

第九條、凡有違反本會會章行為者,得由理監事會提請會員大會分別予以警告或除名;會員於年度三月前未繳納會費者,予以
    電子方式或書面告之,六月底未繳納會
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於恢復繳交會費後,得以辦理復會。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一條、本會置理事二十五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組織理事會、監事會,遇理
     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監事之選舉得隔屆辦理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
     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二條、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至三人,由理事會就理事中選舉之,理事長主持本會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本會設監
     事召集人一人,由監事會推選一人為
之,執行各項監事業務之推動。

第十三條、本會得視會務需要設名譽理事若干人,由理事會就榮譽會員中選任,列席理事會。

第十四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十五條、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六條、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不得已事故,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二、理監事連續無故缺席二個會次者視為自動辭職。
     三、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四、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第十七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及工作小組,經理事會通過設置之,其組織簡則另定之

第十八條、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及秘書、幹事若干人,均由理事會通過聘(解)任之,並視會務需要分組辦事。

第十九條、本會得設研究委員若干人,由理事會通過聘(解)任之,擔任研究工作。

第廿條、本會設顧問若干人,由理事會通過聘請之。

第五章 會 議

第廿一條、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經呈准舉行臨時會員大會。
     個人會員由其本人出席會員大會,團體會員由其負責人及指定代表共三人出席會員大會。

第廿二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第六章 經 費

第廿三條、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一、個人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及常年會費貳仟元。團體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伍仟元及常年會費壹萬元。
     二、補助費。
     三、會員捐款。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其他收入

第七章 附 則

第廿四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
     所有。

第廿五條、本會各項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廿六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理事會提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廿七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之通過呈請內政部核准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