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觀點
Expert
兩岸反避稅法令的影響與因應策略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陳文孝執行副總經理
106/05/10
茲摘錄當天演講重點說明如下:

CFC
1.為避免營利事業藉於低稅負地區(如租稅天堂)設立受控外國企業 (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簡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以遞延課稅或規避稅負,105年7月27日所得稅法第43條之3明定條件:
(1)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設立於低稅負國家(地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註: 低稅負-以台灣營所稅17%為基準,低於其70%,計算後低於11.9%之國家或地區者)
(2)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
課稅
(1)營利事業股東:課徵營所稅;
(2)個人股東:須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情形
  A.持股比例: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合計持有10%以上。
  B.每戶金額:大於等於新台幣100萬元。
排除
(1)有實質營運(A.有固定營業處所B.有雇用員工實際經營C.當年度股利…等消極性所得合計占營收總額低於10%)。
(2)各關係企業當年度合計盈餘低於新台幣700萬元以下。

PEM
2.為防杜實際管理處所(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PEM)在我國境內之營利 事業藉於租稅天堂登記設立境外公司,轉換居住者身分,規避應申報繳納之我國營利 事業所得稅,所得稅法第43條之4明定依外國法律設立之境外公司,其PEM在我國境內者,應視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
立法目的: 依國外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視為總機構 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適用對象:依國外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 條件:(同時符合以下三項)
(1)決策地在台灣
(2)帳簿地在台灣
(3)經營地在台灣
綜上,「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第43條之4施行日期有三前提。
(1)兩岸租稅協議生效-立法院目前尚未審理,審理過後尚需要雙方同意後生效。
(2)CRS(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共同申報即應行注意標準)在國際間執行-目前有101個稅務管轄區參與,中國大陸預計2018年實施。
(3)子法規規畫及宣導。

調整與挑戰
3.面對反避稅條款之挑戰您應該調整的心態
一、各國政府都在追稅,繳稅已無可避免,營運模式稅負越低,潛在租稅風險越高。
二、營利事業無法選擇不繳稅,僅能選擇在哪裡繳稅最有利。
三、老闆不要想著大陸A 股很容易上市,就輕信顧問的話,給他技術股,最後不能上市,”這些顧問”取得股份,不管公司賺錢與否或上市與否,他們都不吃虧,而台商往往在當地因早期持有土地獲利,公司獲利尚可分配給股東,故對岸的顧問群很多,老闆需思考。
(1)連續三年每年賺人民幣3000萬元以上,有機會!
(2)與母公司或子公司是否有關聯性交易?無,有機會!
(3)台灣2、3次融資都很方便,中國不若台灣,且中國有外匯管制,獲利難以匯出,企業是否在大陸長期發展?

因應方式
4.反避稅條款之因應方式
(1)從間接持有改為直接持有實質營運公司。
(2)泰國營所稅20%,有租稅協定, 盈餘分配可扣抵5%,整體稅負將由40.24%下降至 33.6%。
(3)美國營所稅35%,盈餘分配可扣繳30%,整體稅負將由62.235%下降至54.5%。
(4)CFC視實質營運活動公司所在地,自行申請適用PEM。
(5)簡化投資架構提早使用虧損扣抵。
(6)CFC實質營運公司有鉅額保留盈餘者,提前分配盈餘。
(7)CFC實質營運公司有鉅額保留盈餘者,不分配-有海外投資需求。